2.该餐饮公司2017 年各期收入基本持平,不符合营业常规,难道不存在淡旺季差异吗?
在目前的征管现实中,客观上存在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或是餐饮企业以打折为由鼓动消费者不要发票,这些收入企业是否记入账簿进行纳税申报需要进一步核实。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明显不符,税前扣除人数大于参保人数,存在疑点,需要对税前扣除人数及金额进行核实。
4.企业单位年平均收入比异常,需要核实是否有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情形。
5.进项税金抵扣核实。
6.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
7.财务费用核实有无合法有效票据,根据分析的疑点,应对人员草拟了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
(1)“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筑施工合同、装修合同;
(2)土地出让合同;
(3)“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销售日报表;
(4)社保参保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
(5)工资支付凭证;
(6)进项税抵扣相关资料;
(7)“财务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针对案头审核阶段分析的税收疑点,应对人员按规定程序对该餐饮公司下达了《询问约谈通知书》,并通知其需要准备的资料。根据事先拟定的约谈提纲,应对人员对餐饮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税务约谈。经税务约谈后,餐饮企业提供了其母公司开发公司的“开发成本明细”、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合同、装修合同、完税凭证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由开发公司统一缴纳,申报了计税房产原值731 万元,补缴房产税6.14 万元(731×70%×1.2%),应对人员经与开发公司核实,数据属实。
餐饮公司将营业外支出罚款1.12万元、不合法票据列支财务费用8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将进项税额3.35万元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最终,经案头审核、询问约谈等纳税评估程序,该餐饮公司补缴2017 年度房产税6.14 万元,增值税3.93 万元,城建税0.28万元,教育费附加0.12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08万元,企业所得税2.29万元,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餐饮企业通过隐匿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套取现金,多采用现金结算,员工流动性大,对支付的员工薪酬、厨师包厨费用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防范化解: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厨师人数。如实记录厨师内部考核分配情况,核实厨师与餐饮企业工资支付形式、厨师内部工资分配情况。认真、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采用现金发工资或工资不如实申报等行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