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三、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主要经营中餐,财务上独立核算,采用了税控装置,增值税税按照当期营业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2017年财务报表反映营业收入526万元,缴纳增值税15.2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6.9万元,无房产税入库。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该餐饮公司为我区一家规模中等的酒店,针对目前餐饮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征管实际情况,管理重点放在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餐饮企业面向众多消费者,以现金结算为主,客观上存在不开或少开发票、收入不入账便利条件,且婚宴、喜宴等以打折名义不开发票不是个例,需要对销售额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
经风险识别,该餐饮公司提示有以下风险:
1.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指标,2017 年度该餐饮公司未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不符;
3.该企业餐位、经营面积分别、年工资与同区域同类企业测算数据差异较大,可能存在隐匿收入、扩大成本费用扣除的其他情况;
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5.财务费用8万元,待核实具体原因;
6.纳税调整金额0.2万元,营业外支出1.12万元,可能存在未作纳税调整的事项。
(三)纳税评估
依据风险提示,应对人员结合税务登记系统、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进行了以下分析论证:
1.经查询税务登记系统,该公司系某开发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与餐饮公司2017年均无房产税入库。从日常征管中掌握的信息得知,开发公司系租赁房产经营,则餐饮公司使用的房产,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作为资本投入或销售给餐饮公司,二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租赁给餐饮公司使用。需要对餐饮公司使用房产性质进行界定,以确定纳税人及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