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个人抬头的借款利息单据,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从金融机构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但是没有取得利息发票的,企业不得税前扣除。
投资者未按规定完成出资的,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从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不超标的情况下利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若是超过了2:1,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替别的公司从银行贷款用于别的公司使用,支付的贷款利息,企业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仅仅是每年计提了借款利息但是尚未支付,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也未取得利息发票的,这样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从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若是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样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社会公众等非法集资行为而支付的借款利息,这样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的贷款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且银行一般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的利息支出应当凭银行开具的发票等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