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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社厅最新公告!事关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休假等问题
来源: | 作者:pmt8d4e04 | 发布时间: 2020-03-03 | 24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十二、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不计入医疗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意见,也没有把隔离期计入医疗期。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上述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二十三、劳动保障监察有关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否顺延?

可以视情况顺延。2020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规定,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视情况顺延时限,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十四、因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