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不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五、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应当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且书面离职申请已到达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七、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不建议用人单位因疫情进行经济性裁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提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确定裁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八、用人单位要开工,劳动者不愿复工怎么办?
企业开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九、对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其工资如何支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