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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社厅最新公告!事关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休假等问题
来源: | 作者:pmt8d4e04 | 发布时间: 2020-03-03 | 2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延长3天假期(1月31日、2月1日2天原属工作日,2月2日原即为休息日)不能休假的可以安排补休,这3天假期既不是法定休假日,也不是普通休息日,应当属于临时性的特殊假期。

十四、春节假期(包括延长假期)劳动者加班工资应按何种标准发放?

根据《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1月25日、26日、27日,春节法定节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1月24日、28日、29日、30日,春节假期调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1月31日、2月1日、2日,延长春节假期,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五、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可以,但要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十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