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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社厅最新公告!事关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休假等问题
来源: | 作者:pmt8d4e04 | 发布时间: 2020-03-03 | 24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十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十八、带薪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应视情况而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通知要求,应做休息日对待,根据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带薪年休假与延长的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3天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十九、婚丧假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定。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二十、探亲假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不应顺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二十一、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