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