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