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