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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热点问题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0-09-30 | 1768 次浏览 | 分享到:


6.出版社专业记者编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如何按照什么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任职、受雇于杂志社的除记者、编辑以外的其他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照什么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居民个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稿酬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何时办理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9.居民个人仅取得稿酬所得,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能否在预缴环节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10.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