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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热点问题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0-09-30 | 1769 次浏览 | 分享到:
1.我公司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2.个人在图书、报刊上发表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稿酬所得,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作者去世后,遗作稿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任职受雇于杂志社的编辑人员,在本单位的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照什么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