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股东资格的,应提交合法继承的相关证明文件);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事项变动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五)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
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原由,股东改变后的姓名或者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六)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