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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的法律依据
来源: | 作者:pmt8d4e04 | 发布时间: 2019-05-20 | 3414 次浏览 | 分享到: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期须满45日));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三)实收资本变更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实收资本变更的原由,增加/减少实收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实收资本的数额,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四)股东变更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