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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64个实务问题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2-07-21 | 6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1.公司购买法院法拍卖房办公用的,双方各要交什么税?可以抵扣吗?税点是多少?增值税没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
购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另一方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印花税万分之五,契税要按照当地的标准一般是1-3%,没有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可以法院拍卖资料等税前扣除。
 
2.我公司购买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增值税专票,是否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吗?


回复:
本问题的解答,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1)视同销售,正常抵扣进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2)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以上两种观点可以二选一。
即,选择视同销售,则正常抵扣进项税额。选择进项税额转出,则不视同销售。 
实务理解: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政策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这里的“消费”是指生活性消费活动,指的是消费掉,用掉、分享掉,属于增值税链条末端,不再进入循环,不再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因此,公司将外购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掉的作进项转出处理,无偿赠送则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

3.请问现在过高速公路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回复:
不可以抵扣。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需要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取得的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抵扣;
(2)税务机关监制的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税务机关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可计算抵扣);
(4)税务机关监制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可计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