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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资源税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解读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0-10-17 | 2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除了上述三个公告之外,各地为落实税法授权事项,均出台了税法落实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为确保税法顺利实施,各省需要做好三项基础工作:一是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各省要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适用税率;二是税法规定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各省要确定具体计征方式;三是各省需要制定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下的减免税具体办法。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履行完当地资源税税目税率、计税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的出台程序,相关具体办法将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第三个问题:资源税法确立的资源税税制有哪些重要变化?

资源税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以概括为“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一是拓展了征税范围。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这种做法符合“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的法治要求,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资源税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

二是规范细化了税目。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层面列举的30余种主要资源产品税目和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的具体税目组成,且分散由不同的文件做出规定。实践中,部分税目名称也不够规范。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资源税税目的分类、名称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同时也适当兼顾了实际征管需要。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管理。现行减免税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性政策。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对阶段性优惠政策,则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四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又对地方充分授权,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