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也就是说,碧桂圆子公司在建房期间,需要招待投资方,这期间产生的支出可以按标准扣除,要是开始营业了,就得按照另外的规定进行扣除。
4.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不参与扣除。
例如,华唯公司的会计按照当年收入,按标准扣除数计算了300万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但是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有250万,那么剩下的50万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5.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或资料,来证明这项费用确实属于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也不会通过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