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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股权转让27项涉税风险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6-27 | 11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即使A未取得款项,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5、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个税


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6、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


自然人股东减资时,若取得的收入高于其原始出资额的,由该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取得的收入低于或等于其出资额的,该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7、虚假评估


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提交的不动产价值评估结果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资产情况不相符合。同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价格相比也明显较低。因此,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提供的资产评估价格偏低,要求股权转让交易双方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再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