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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股权转让27项涉税风险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6-27 | 1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三条第二款: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将股权无偿赠与给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子女,属于有正当理由情形,转让方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正当理由就需要缴税的,虽然无偿转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计税成本以及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股权赠与方为纳税义务人。


21、自然人股权中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违约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违约金、补偿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

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2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目前绝大多数税务机关都将名义持有人,即股权代持关系中的受托人作为股权转让行为的纳税义务人,而不向将事实上股权持有人(委托人)征税。例如宁波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对于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的问答中这么解释:“纳税人用法律许可或不禁止的方式代持的股份发证转让的,扔应按照纳税人名义上采用的具体方式所对应的纳税义务进行纳税,股份依法登记的形式所有人为纳税人”。


23、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税和印花税纳税地点不合法


个人转让股权,在纳税申报地点方面规定:

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地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要在被投资企业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24、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19年4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七问:

“自然人股东A、B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但转让后B拒绝支付款项,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因此,若股权转让已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