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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常见的7项税收风险点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2-11-28 | 21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加油站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是法人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雇佣的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税;有房产缴纳房产税。

作为加油站,常见的税收风险点有以下七项:

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风险描述:因成品油的受众面广,加油站企业的销售对象离散度高、现金结算的情况较多,使得加油站企业通常存在较大比例的无票销售的情况。比如大量的私家车等非经营主体采购成品油不需要取得发票;某些行业如农业,本身属于免税企业,采购成品油也不需要取得发票等。因此,部分财务人员或企业利用此部分富余票的销售额进行虚开发票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同时也涉嫌触犯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条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管理,一方面提升企业法律意识,杜绝企业层面的违法行为发生;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成品油进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避免利用富余发票进行虚开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无票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

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风险描述:加油站企业因其自身特点,存在比例较大的无票销售情况,通常加油站企业无票销售收入一般是在月末统计,并在次月申报期内对无票销售收入进行统计并上报。但存在部分加油站企业因数据错误、购销存台账不全、主观故意隐瞒等原因,未及时将无票销售部分如实计入当期收入,此项操作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