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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发票新规来了,5月1日起,不按规定执行,不能抵扣,不能报销!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1-05-14 | 1481 次浏览 | 分享到: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
(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
(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
        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上述优先级次归为其中一类。

4、
“一车一票”是关键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1个注意点: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销售方应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选择使用机动车发票直接影响购买方的下一步操作,机动车发票开具选择很重要哦!

5、发票开具讲规则

(1)关联匹配车辆电子信息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2个注意点:

1、机动车生产企业要关联匹配车辆电子信息;2、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要获取到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才能开具对应机动车发票。

(2)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则

1、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