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购买了加油卡,取得了加油站开具的预付卡销售发票,能否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支出是你公司实际发生的,已经取得了合法凭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所以是可以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
企业购买加油卡已经实际使用,一部分自己使用,一部分赠送客户,还有一部分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购买加油卡所发生的支出属于预付款性质,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实际使用的,在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1.自己消费
购卡环节不能凭借发票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加油消费环节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发票,凭借发票税前扣除。
2.赠送客户
企业购买加油卡将其作为交际应酬费赠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企业购买加油卡将其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属于集体福利性质,应凭借购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加油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尚未实际发生业务,加油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相当于将公司的银行存款转变成另一项资产。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实际发生环节,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借:成本费用等科目
贷:预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