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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个人抬头发票,不仅能报销,也能抵扣所得税了!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0-08-17 | 19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实,这个理解是片面的,随着增值税深化改革力度的加大,像公司员工因公出差的车票等虽然个人抬头的,但是既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抵企业所得税!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263/1.09*0.09=21.72
如果是公司管理人员出差坐火车发生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41.28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72贷:银行存款 263
提醒:这些票据个人抬头的可以税前扣除,当然与经营相关。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二、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三、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四、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五、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六、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注意:其实不限于上述六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
个人抬头的住宿费
电话费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一、个人抬头的电话费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发票是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司为个人报销电话费纳税调整的问题,只需要调整一次,不能重复调整。
建议: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二、个人抬头的住宿费发票也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员工出差开具个人抬头的住宿费发票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各地税务机关的特殊要求,比如:
广州税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住宿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该个人属于出差,住宿后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所属单位抵扣进项税额,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开票方应在发票备注栏录入住宿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