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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分公司的涉税小问题,30个实务点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2-05-14 | 1916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十三

跨地区经营企业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十四

我们今年2021年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2021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

答复:

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

总结:新成立的当年只是:只汇总、不分摊,第二年开始:既汇总、也分摊。

到了第二年总分公司必须分摊了,也就是计算出总的所得税额,总部分摊50%,分公司分摊50%。

问题来了,这样分摊导致总部的所得税有一半需要分摊给分公司当地税务局了,总公司的税务局不愿意,这样就会存在税务风险。

因此,税务上会这样要求:总部就是一个管理部门,不经营,分摊50%,总部的经营部门也要单独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来跟外地的其他分公司一起分摊剩余的50%。

这样税务风险才减少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分公司当年成立,当年是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第二年由总机构分配下来,再从分公司申报。

问题十五

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明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