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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纳税申报,这6个常识,会计要记牢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1-10-13 | 1756 次浏览 | 分享到:
1、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终结执行?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2、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中止执行?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3、税务检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4、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查询纳税人的存款账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三、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