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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法十二问
来源: | 作者:云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0-09-30 | 1577 次浏览 | 分享到:
1.契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3.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本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5.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6.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